今天網路新聞提到,每年國庫應退税而沒退A走的金額約"五億"多元.....


其中財政部賦稅署說了一段話,真令人噴飯....


【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,如果沒有申報,就不能退稅,納稅義務人如果要退稅,必須先如實申報。】


這官樣回覆還真是顯現出,原來最大貪污不實/偷機取巧的單位,就是政府啦!


沒申報或漏申報應退之稅,申報人沒報 所以不能退....!!!


那就奇怪了咧...,那應報納稅人沒報的稅,為何就一定要收....!!!


這是一體兩面的事,同樣一件事為何有兩種做法?應退/多收步本來就該主動退還嘛?


 


話說店家賣東西沒給發票或多收金額不退...,一樣的情況卻有不同的結果;


國庫:A到爽,我沒必要主動退錢的啦


人民店家:不給發票逃漏稅、多收不退惡意詐欺取財犯法,罰前坐牢...


呵呵...好不好笑


最大貪污集團,原來就是你...   "政府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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